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歌手齊秦為爭取創作音樂的著作權,和環球音樂公司對簿公堂,前年最高法院判決齊秦勝訴,拿回「大約在冬季」、「狼」、「九個太陽」等27首歌曲著作權;齊秦後來再針對另外16首歌曲提告,並請求環球音樂返還授權伴唱帶業者獲得的不當得利,智慧財產法院今天再判決齊秦勝訴。齊秦提告指出,他當年創作「獨行」、「異鄉遊子」、「歲月的休止符」等16首歌曲,同樣未將音樂著作權轉讓給環球音樂出版及環球國際唱片公司,求償1998年至2001年部分不當得利。環球辯稱這些音樂詞曲當年是綜一公司自1986年起陸續聘請齊秦發行唱片時創作,詞曲音樂及錄音著作權已轉讓綜一;1990年寶麗金收購綜一,1999年更名為環球公司,環球已經取得該16首音樂著作權。但智財法院認為,環球公司提出的16首音樂著作權轉讓證明書,有關「齊秦」簽名、印章跟齊秦提出的訴狀、銀行借據的簽名、印章不同,無法認定確實是齊秦轉讓給綜一,判決齊秦仍是該16首音樂著作的所有權人。至於「不當得利」部分,法官認為環球將16首音樂授權給伴唱帶業者及他人使用,共獲利22萬餘元,這部分必須歸還給齊秦,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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